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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偷摘枇杷被拘5天 家人派出所强行带人被刑拘

2021-02-14 21:35:39




据成都商报报道,直到父女两人被关进看守所,杨某都不敢相信,事情会恶化到这个地步,他始终认为不就是摘了几斤枇杷,不可能“上纲上线”。然而,刑事拘留决定书上白纸黑字写着:妨碍公务罪,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5月10日下午,岳池县朝阳乡村民冉某(女,现年51岁)与同村一名妇女商量,准备到村里水果种植大户刘老板的果园里去“摘”点枇杷来吃

 

当天下午3点多,刘老板出来巡果园,刚好把正在偷摘水果的冉某两人逮个正着。

 

,民警迅速来到果园,将冉某二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据警方介绍,冉某被带回派出所后不久,冉某的丈夫杨某、女儿小燕和一些亲戚也赶到派出所办公区,质问民警为何要把冉某带到所里,杨家人大吵大闹干扰了派出所正常的办公秩序,民警出来制止了好几次,但无济于事

 

两个多小时后询问结束,就在民警把冉某带出询问室准备宣布处罚决定时,杨家人冲上来,把冉某从民警手中抢过来就向派出所外面走。

 

派出所其他民警随后赶出来增援,在带回冉某的过程中,杨某和女儿小燕不断辱骂民警,还扯烂民警的领带、警服,拉扯过程中,一位民警身体多处软组织被抓伤。

 

6月6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从岳池警方获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冉某因盗窃财物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杨某、小燕涉嫌妨碍公务被刑事拘留。



嘉宾: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绍涛律师

 

 

方弘:采摘别人家的枇杷吃,在农村不是一件稀罕事。通常被发现后,赔个礼道个歉,就会息事宁人。但是本案的冉某因盗窃财物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这个处罚合法吗或者重了吗?

 

王绍涛律师:其实,这个事情对我们广大的听众朋友是一个警示。

 

在我们生活当中,看似司空见惯的事情,平时可能就不算个什么事而,根本上升不到行政处罚甚至于刑事犯罪的事情。但是,如果行为人处置不当或者有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完全有可能违法,甚至于涉嫌犯罪。

 


就像本案中,如果仅仅是摘了枇杷来吃,即便不吃,还摘了一些走,又没有人报案。事实上,这样的事情在生活当中都有发生,大家普遍认为不是一个什么事儿。

 

但是,如果这种事情发生以后,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一旦介入以后,可能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因为,枇杷是枇杷主人的财产权。行为人采用秘密取得的方式,把别人的财物占为己有。事实上,这种行为就是一种盗窃行为。

 

在追究这种财产犯罪的时候,偷窃的财产要达到一定的金额。

 

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在我们国家,各地关于盗窃罪立案的金额大小是有差异的。

 

例如,在云南,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盗窃财物的金额在1500元及以上。即如果盗窃的金额达到了一千五百元,公安机关可能就会立案侦查了。

 

这并不等于说盗窃金额没有达到1500元,就不用受任何处罚。事实上,无论盗窃金额是多少,它都是一种盗窃行为。而且,只要是行为人采用这种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都有它的违法性。

 

所以,即便盗窃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但是它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情况,盗窃的财物是没有金额的限制的。只要是盗窃,公安机关就有权力来进行处罚。

 

以上是从实体上来看,公安机关的处罚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从程序上来看,民警把冉某带到派出所以后,冉某的家人就到派出所说理。

 

因冉某采摘他人的枇杷,把冉某带到派出所的行为,有没有问题?

 

我认为,这是完完全全没有问题的。为什么?

 

因为,枇杷主人已经报案。作为民警,在接到报案以后,他们一定是要把涉嫌盗窃的当事人带到派出所,进行初步的调查。

 

可能调查的情况如下:

 

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采摘了多少枇杷?

 

冉某的行为是初次发生还是之前多次就有这样的行为?

 

冉某有没有前科?

 

如果初步调查以后发现,冉某的行为显著轻微或者受害方谅解了,可能对冉某只是进行批评教育就可以了。如果更严重一点,有可能对其警告处分。

 

但是,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冉某还有其他更严重的行为。那么,冉某就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处罚。甚至于如果盗窃金额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有可能还是一个刑事犯罪。

 

所以,从程序上来看,警察在这个事件当中的做法也没有任何问题。

 

方弘:杨某、小燕涉嫌妨碍公务被刑事拘留。为何涉嫌妨碍公务?

 


王绍涛律师:很显然。既然是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是认为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规定,有可能要让他们承担刑事责任。

 

什么叫妨碍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又叫妨碍执行公务罪。即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本案中,本来公安机关是严格依照法律和执法程序,把冉某带到派出所进行讯问,讯问以后根据冉某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有可能对冉某只是一个口头的批评教育,有可能是警告,有可能要进行拘留。

 

公安机关是按照程序工作的。

 

但是,冉某家人在派出所里面大吵大闹,甚至于把冉某强行带离派出所,导致跟警察发生了抓扯,造成了民警的身体上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冉某的家人很显然涉嫌了妨害公务罪。

 

方弘:大家在遭遇警察看似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执法的时候,该如何应对?

 

王绍涛律师:无论是媒体报道上,还是我们的节目当中,大家多次对警察执法活动当中可能有违法、违规、不当的地方提出一些批评的意见和建议。

 

但事实上,我们希望警察在执法当中能够更人性、更文明、更怀有善意。同时,我们也想通过一些案子,希望警察的执法更有权威!

 

实际上,任何国家的社会秩序的维护一定离不开警察的执法活动。因为警察的执法活动才使得我们整个社会都在一个正常的轨道上运作。这才是一个有序社会。

 

如果警察没有权威,大家对警察的执法活动可以采取吵闹甚至跟警察动武的方式蔑视警察的权威。那么,这个社会就完全处于崩溃的边缘。

 

所以,我们所有提的意见建议都是从善意的角度希望警察能够更有效、更及时、更公正、更公平得保护我们。

 

但是,我们也还有一个期望,就是警察执法能够更权威。这种权威的具体体现就是公民必须要尊重、尊崇甚至服从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我们认为警察在执法活动当中有问题,有违法违规的行为,该怎么办呢?

 

我们是不是直接可以通过暴力的方式去解决?肯定不是!

 

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救济呢?

 

法律是赋予公民有救济权利的,同时也保障了公民的救济程序。

 

如果公民对执法不满不服,可以通过申诉、。

 

本案中,小冉被行政拘留5日。如果小冉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不合理,。

 

因此,公民在对执法行为不服的时候,是有救济程序的,而不能使用暴力去阻碍执法。

 

如果要通过暴力等方式阻碍执法,本来可能自己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因为采取了这种暴力方式,就可能完全处于没有道理的境地,而且还会触犯法律的规定,甚至于涉嫌犯罪。

 

方弘:所以,通过这个案子涉及到的两件事儿告诉我们:大家还是应该掌握一些法律常识,有一些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

 

另外,还要引用一句古语叫做“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即只要是善,即使是小善也要做。但是,只要是恶,即使是小恶也不能做。

 

这就是我们做人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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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