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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导读】
新加坡阿克琉斯体育有限公司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笛儿拉夫饰品包店的“笛儿拉夫”商标与该公司的“Kappa”商标,先后经历了异议、异议复审和争议等流程。直到2014年12月8日,商标评审委再次裁定:KAPPA提出撤销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商标一直是一家企业最为重视的一部分,在该商标公告期间,,称台州经济开发区笛儿拉夫饰品包店的“笛儿拉夫”商标与该公司的“Kappa”商标属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注册。在这几年期间,先后经历了异议、异议复审和争议等流程。直到2014年12月8日,商标评审委再次裁定:KAPPA提出撤销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此图片为引证商标
此图片为评审商标
具体案情:
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笛儿拉夫饰品包店于2008年03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可视电话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KAPPA公司先后提出商标异议和复议理由认为:1.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若标有争议商标的商品出现在市场上,消费者购买时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3.其商标系驰名商标,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草摹仿。
笛儿拉夫认为:一. 被评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被评审商标在2008年03月10日,在9类申请商标,早于引证商标在2011年,在25类申请驰名商标。答辩人申请在前,他在后,有时间顺序,不同类别,不影响答辩人注册。引证商标在25类申请商标。两者不同类别,一个戴饰品,另一个是穿着,不同使用方式。二. 被评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图片是两个完全不同文字不同图片的商标。被评审商标是自己想象出来,自我设计出来的自创品牌。KAPPA含义是背靠背,是英文。笛儿拉夫含义是亲密爱人(dear lover)英文单词中文读音,是中文字体。
2012年6月,,该局裁定阿克琉斯体育有限公司所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笛儿拉夫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阿克琉斯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Kappa”的申请注册日期要晚于台州经济开发区笛儿拉夫饰品包店的“笛儿拉夫”的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不构成“笛儿拉夫”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阿克琉斯体育有限公司称“笛儿拉夫”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证据不足。因此,“笛儿拉夫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提起争议。2014年12月8日,商标评审委再次裁定:KAPPA提出撤销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关于第6587490号“笛儿拉夫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4]第0000089046号,国家商标评审委认为: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可视电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服装和头饰等商品在原材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2.加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涉及法律条款
商品类似的判断
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审理标准的相关解释给出了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类似规定也见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类似商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商品的功能、用途;商品的原材料、成分;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商品与零部件;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消费习惯;其他影响类似商品判定的相关因素。”
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
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在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有着详细的规定,阐明了从含义、呼叫、构成等多个方面如何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进而从构成要素和使用效果两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判断商标近似程度的标准为:其一,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其二,被控侵权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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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海剑
编辑:IPRdaily 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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