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凌压力传感器根据河南省5部门印发的《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加快完善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功能配置,实现用电在线监测、数据统计分析与用电决策支持,引导电力用户和各类市场主体建设电力需求侧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接入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电网企业应定期向政府报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所需的电力运行数据。
此外,将加速推进智能营业厅、智能小区、智能楼宇、电动汽车充电运营、大数据综合能源服务云平台等智能用电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和应用新型智能电能表、用户智能交互终端、电动汽车快速充放电等关键技术设备,支持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完善配用电智能化管理服务,为用户提供智能小区/楼宇/家庭、智慧园区改造服务。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通过实施有效的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需求响应等措施,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达到节能减排、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高智能化用电水平、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等目的,推动我省能源、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在各领域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和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第四条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贯彻节约优先、绿色低碳的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供用电技术改进,优化用电方式,开展电能替代,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五条电网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各方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第二章节约用电第六条节约用电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实现电力电量节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第七条电网企业在规划、运行、管理等环节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好各项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电网企业应完成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0.3%、上年售电量的0.3%,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经营企业暂不参与考核,但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每年年初企业应将经营区域内上一年度电力电量节约量和工作措施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第八条电网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在节约用电工作中应发挥的作用:(一)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的供配电节能技术,使用节电型输变电设备,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以及采用其他技术措施减少供电半径,增强无功补偿,加强无功管理,合理优化输配供系统结构,采取各项管理措施与技术措施,逐步将线损率降低至全国平均水平以内。(二)鼓励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帮助用户节约电力电量,提高生产运行效率,为用户提供用电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用电监测和诊断、综合节电方案设计及设备改造等“一站式”综合电能管理服务。(三)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倡导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电能利用率。第九条加快淘汰企业落后用电设备,鼓励企业优先采用产业关联度高、市场潜力大的节电环保技术,重点推进余热余压利用设备、高效电机、节电型变压器等高效环保的节电产品应用,引导企业依法用电、合理用电,促进企业生产与电能使用的协调发展。第十条鼓励推进工业、建筑等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组织开展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综合商务区等功能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评价机制,开发和传播典型案例,引领和促进工业与建筑等领域节电、降耗、提效,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第十一条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能效电厂项目示范,制定和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推广目录,引导电力用户加快实施能效电厂项目。第十二条支持发展电能服务产业,推动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体系。鼓励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中心、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电能服务机构等机构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为电力用户提供全方位的节电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评估、监测等配套服务。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建立节电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节电设备、技术研发平台。鼓励电能服务机构等向售电企业转型。第三章环保用电第十三条环保用电是指充分发挥电能清洁环保、安全便捷等优势,在需求侧实施电能替代燃煤、燃油、薪柴等,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和清洁化发展,支持大气污染治理。第十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支持开展环保用电,推动在需求侧合理实施电能替代,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扩大电力消费市场,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第十五条实施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需求应优先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满足,并在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完成情况考核中予以合理扣除,对于通过可再生能源满足的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可计入电网企业年度节约电力电量指标。第十六条电能替代应纳入各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项目给予支持,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渠道,结合区域内实际,制定合理的奖励和补贴办法。第十七条加紧实施“煤改电”配套输变电工程建设工作,积极推广浅层地热能、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电蓄热、发热电缆、电热膜等采暖技术,为进一步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创造条件。第十八条电网企业、